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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救療于後,不若攝養于先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09-11-9 23:09     标题: 救療于後,不若攝養于先

救療于後,不若攝養于先

與其救療于有疾之後,不若攝養于無疾之先。
已病而不治,所以為醫家之法,未病而治,所以明攝生之理。
〔元〕朱震亨:《丹溪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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