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光源用灯头、灯座的命名方法。 2 符号系统 本符号系统的目的之一是应使每一个被指定的符号简短、易读并有助于表明其用途。该符号系统由字母、数字和记号这几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各有自己的含义。对每一特定的灯头和灯座只应该用一个符号来命名,该符号系统不能用于识别灯头灯座所用材料。某一符号系统的各部分应直接连在一起,不得有空隙或其它分隔符号。 灯头灯座的完整符号采用下述形式。 灯头符号:(a)(b) (c) - (d) /(e) ×(f) 灯座符号:(a) (b) (c) - (d) 注:可以采用缩写的灯头符号,但是这种缩写符号不得引起误解。 灯头符号中斜线前面的符号表示对带有某一灯头的在响应灯座中的互换性来说十分重要的内容。符号中的该特定部分对于灯头及其所用的灯座来说是一样的。灯头符号中斜线之后的部分(如果存在这部分)表示灯头的某些重要尺寸,但这些尺寸并不是灯在灯座中的互换要求的必须的一部分。然而,这种尺寸对于装在同型号的灯上的不同来源的灯头的共同互换性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注:IEC的术语与北美术语相反,将无灯头灯的触点部分和固定部分叫做“灯端”。 3 基本符号 符号的(a)部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大写字母组成,表示灯头的类型。下述各字母虽然表示灯头,但是,对于灯座,它们也有类似的意义。 B--卡口灯头; BA--卡口灯头,最初用于汽车灯; BM--矿灯用卡口灯头; E--(爱迪生)螺口灯头; F--带一个出触点的灯头; 字母F后的小写字母表示触点的不同形式,例如: a--表示圆柱形插脚; b--表示带凹槽的插脚; c--表示特殊形状的插脚; G--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凸出触点,例如插脚或接线柱; K--带导线连接件的灯头; P--预聚焦式灯头; R--带凹式触点的灯头; S--外壳式灯头--在灯座中不靠凸出部件来固定灯头; SV--带锥形末端的外壳式灯头(V形); T--电话机用灯头; W---表示灯端,灯与灯座的电接触直接通过位于灯端表面的引线来完成,灯端 的玻璃部分(或其它绝缘材料部分)对灯在灯座中的安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能代替整个灯端并符号同一互换性要求的绝缘材料的单个灯头,也可以用符号表示; 注:早先的某些符号形状类似于?形物,这便导致使用字母符号“W”。 例如:E27--螺口灯头; F a4--带一个圆柱形插脚式触点的灯头。 X--如果根据上列各项规定,不能用符号表示某灯头,则这类灯头采用大写字母X加一系列数字的方法来表示。 例如:X511--带两个独立的金属翼片的玻璃灯端。 修改方法Ⅰ 如果,某一灯头的附加特性包括在上述大写字母中,并能用附加的大写字母来表示,则在整个字母组合中表示最重要意义的字母应排在受首位。 例如:PK22s----带导线连接件的预聚焦灯头。 修改方法Ⅱ 其特性与本标准各项规定相一致的灯头可采用目前灯头已经使用过的符号。如果这种灯头在电器或机械要求方面是不能(或不完全能)互换的,则将大写字母X,Y,Z或U,或两个以上这种字母的组合加在灯头基本符号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