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提示:作为鲁国的大司寇,孔子负责司法,他上任之初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这是孔子事迹中的重要一节。是真正杀了他,还是本无其事?两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原来,这是我们对于古籍的误读!还有,中国的历史记载哪有那么多的“伪造”?
孔子提倡“为政以德”,主张“仁者爱人”,他是人们心目中体恤民情、重视道德教化的典范。然而,史书上却存在这样的记载:“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真的是这样吗?孔子真的在他为鲁国司寇的第七天就杀死了当时的大夫少正卯吗?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荀子》、《孔子家语》、《史记》、《论衡》等传世文献对此事均有记载,对比相关文献,我们看到,虽然各种文献对该事件的语言描述不尽相同,但都大同小异,在“诛卯”事件的真实性上并未出现分歧。
然而,从南宋的朱熹开始,对孔子是否“诛卯”的问题有了争议。朱熹首先对此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他说:“若少正卯之事,则予尝窃疑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道也,乃独荀况言之。”朱熹之后,著名学者叶适、崔述、梁玉绳等也对此事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出于对孔子的崇拜与尊敬,他们认为孔子作为一代圣人,一向主张“为政以德”,反对“齐之以刑”,绝不可能出现乱杀人的情形,更何况是在他刚刚上任司寇的第七天。因此,他们认为此事并不存在,又因为此事最早出现于《荀子•宥坐》篇,所以有学者认为,此事是荀子一派伪造出来的。
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认为孔子诛杀少正卯确有其事,现代有不少学者这样认为。在他们看来,《论语》等书不载的事情未必没有发生,文献记载不尽相同,只能说明传说不一,并不能怀疑其真实性,反而应该看作是真实性的反证。如果正如孔子所说,少正卯身俱“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等“五恶”,那么他就是孔子眼中的“佞人”、“小人”,孔子“诛之”也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后面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诛少正卯之事”应有所本,确有其事。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诛”少正卯并不一定意味着杀了少正卯。
在这里,“诛”可以理解为“责、讨”之意。这正是一直以来对此事产生误解的根源所在。朱熹那里,“诛”被理解为“诛杀”之意,而他认为圣人是不会随便杀人的,基于对道统和孔子的维护,朱熹便顺理成章地对此事提出质疑。然而“诛”之含义却并非为“杀”。据《说文解字》:“诛,讨也。从言朱声。”“诛”可以理解为“责、讨”,即谴责、声讨、惩罚的意思。
《孔子家语•始诛》篇曰:“于是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正确的理解应是:诛:惩罚,讨伐。戮:羞辱。尸:代祭的人。这件事可理解为:孔子为鲁司寇的第七天,惩罚当时的乱政大夫少正卯,在宫门前两边的望楼下公开羞辱他,把他绑缚着像代祭的人那样示众。而对于大夫当众羞辱,在当时已经算是一种不小的惩罚了。
先秦时期,“诛”为“责、讨”的用法非常广泛,如“于予与何诛?”表达的是孔子对弟子宰予的责罚。而《荀子•富国》“诛而不赏,则勤厉之民不劝。”中的“诛”也是“责成、惩罚”的意思。“戮”在当时为“羞辱”之意也很常见,如《荀子•宥坐》篇在记载少正卯一事之后,对“父子争讼”的记载,“今杀一人以戮不孝”便是很好的例证,指的就是“羞辱、耻辱”的意思。
孔子“诛”少正卯只是对其进行了谴责和惩罚,并没有杀掉他,这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也是相辅相成的。孔子主张仁爱,但也不否定刑罚,刑罚是德政的必要补充。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也。”孔子对少正卯的处罚,体现了孔子严厉的一面,也是孔子刑罚思想的典型例证。
看来,“孔子诛少正卯”之事确实存在,只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个别字的误读,造成了重大分歧。现在看来,孔子对少正卯只是进行谴责与惩罚,并没有杀他。通过这一事例,我们看到了一个更加真实的孔子:一位既注重仁爱礼治,注重道德教化,又不排斥刑罚,以刑罚辅助德政,宽猛相济的公正的大法官。 |